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我和别人谈生意,在签合同前对方有些行为让我觉得不对劲。我想知道,如果最后合同没签成,对方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话,得满足啥构成条件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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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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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条件: 首先,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会负有一些附随义务,比如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这些义务,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之一。例如,在房屋买卖谈判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这就违反了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这些附随义务有一定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列出所有情形,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其中。 其次,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合理信赖,为签订合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投入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但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或无效,从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进行市场调研、准备原材料等花费的费用。这种损失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赔偿的。 再者,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一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卖方因疏忽没有检查房屋的真实情况就告知买方房屋没问题,这就是一种过失行为。 最后,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对方的损失是由于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对方的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要求违反义务的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当以上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一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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