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我最近在考虑一套安置房,但是听说安置房转让可能要交个人所得税。我想具体了解下,在民法典的规定里,安置房转让到底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呢?要是征收的话,具体是怎么算的,有哪些情况可以减免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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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是可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个人所得税里的财产转让所得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你把自己的财产卖出去获得了收入,这个收入在达到一定条件时是要交税的,这就是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税收。安置房转让就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转让拆迁安置房的转让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继承安置房之后再进行出售,就属于二手房交易。一般按照出售房屋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要是满足房产已经满了五年,并且是唯一住房这个条件,是可以免收个人所得税的。这里的唯一住房,指的是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中,该房屋是转让人家庭在一定范围内(通常以县、市为范围)的唯一住房。 举例来说,如果小李继承了一套安置房,满五年后出售,且这套房是他家在本市唯一住房,那么出售时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要是不满足这些条件,比如房子不满五年,或者不是唯一住房,那就需要按照售价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概念: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唯一住房:是指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信息里仅有的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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