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探讨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概念。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为了保障承包人能够拿到应得的工程款项而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 关于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上是有一定依据和倾向的。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同时,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依附于建设工程债权而存在的。当建设工程债权依法转让时,从权利也随之转让。优先受偿权作为建设工程债权的从权利,也应当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也就是说,受让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与之相关的优先受偿权。 不过,也需要注意一些情况。如果当事人在转让债权时有特别约定,排除了受让人对优先受偿权的享有,那么这种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此外,如果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身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那么无论是原债权人还是受让人都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要考虑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