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存在上述这些情况,那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其次,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再者,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涵盖了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优先受偿权等多个重要方面,对于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在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据这些司法解释,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