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涉及的四种“金”该如何理解?


在买房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四种“金”,分别是定金、订金、诚意金和认筹金。下面来详细解释它们的含义和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定金。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买房人向卖房人或者开发商表示自己有诚意买房,先付一部分钱作为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买房人交了定金后又不想买了,那定金就拿不回来了;如果卖房人或者开发商违约不卖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是订金。订金与定金不同,它不具有担保性质。在法律上,订金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房人最终没有购买房屋,订金一般是可以退还的。这是因为它只是买房人预先支付的一部分款项,用于表示购买意向,而不是像定金那样具有惩罚性。 然后是诚意金。诚意金通常是买房人表达购房诚意的一种方式。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购房过程中,买房人向中介或者开发商交付诚意金,以获得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最终没有成功购房,诚意金一般会退还。不过,具体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条件,要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最后是认筹金。认筹金也是购房者为了获得购房优惠或者优先选房权而缴纳的款项。它同样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性质。在楼盘正式开盘销售之前,开发商可能会让购房者缴纳认筹金,等开盘时购房者可以凭借认筹金获得一定的优惠。如果购房者最终没有购买房屋,认筹金一般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 总之,在买房时,一定要弄清楚这四种“金”的区别,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合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