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规范施工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重要规定。 首先,办法规定了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该办法,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关于申请和颁发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再者,办法也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做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此外,如果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违反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也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