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执行中的优先受偿权及限制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款执行中的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发包方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承包方有权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根据相关规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一般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行使优先受偿权也有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也就是说,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否则将可能丧失该权利。 此外,优先受偿权还存在一些其他限制。比如,如果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承包人就不能通过折价或者拍卖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像一些具有特定公共用途的建设工程,如学校、医院等,可能就不适合进行折价或拍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受偿的具体范围和金额。 总之,建设工程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清楚了解其权利的范围、行使的时间以及可能存在的限制条件,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