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表现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工程量方面的纠纷。工程量是计算工程价款的基础,双方常因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范围等存在不同理解而产生纠纷。比如在一些隐蔽工程中,施工方完成施工后,建设方没有及时进行验收确认,后期结算时对工程量产生争议。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对工程量计算无明确约定,就需要按照规定协商,协商不成可能引发纠纷。 其次是工程价款计价标准和方法的纠纷。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和方法多样,有定额计价、清单计价等。双方在合同中如果对计价标准和方法约定不明确,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计价标准和方法变更的情况,就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但在施工中部分项目实际情况与定额标准差异较大,双方对如何调整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表明即便合同无效,价款计算也有相应规则,若约定不明就易引发纠纷。 再者是工程质量与结算的纠纷。建设方可能会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或减少支付工程价款;而施工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比如,建设方认为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但施工方认为是正常的质量偏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修复、返工等责任。在结算时,这就涉及到费用的承担和价款的调整问题。 另外,工程变更引发的结算纠纷也较为常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会导致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工程价款。如果双方对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款计算方式和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就会产生纠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若双方未按此规定处理,就容易引发结算纠纷。 最后是付款期限和方式的纠纷。合同中对付款期限和方式的约定不明确,或者建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都会导致纠纷。例如,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但对各阶段的付款条件和时间节点表述模糊,建设方和施工方对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这说明付款期限和方式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易引发纠纷。 总之,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涉及多个方面,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应明确合同条款,及时沟通协商,以避免或减少结算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