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和股东失权有什么区别?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内部在讨论股东除名和股东失权的事儿。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不知道对我会有啥影响。想了解一下它们在概念、适用情形、程序等方面的区别,谁能给我讲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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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和股东失权是公司法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事由,通过法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它的适用情形主要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除名的程序一般为公司先进行催告,给股东合理的时间补缴出资,之后召开股东会,经法定程序作出除名决议。 股东失权则是指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等特定情形,自动丧失其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权利。它强调的是一种法定的自动失去权利的状态,无需公司另行作出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原理,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履行,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丧失与未出资部分相对应的股权权利。例如在分红、新增资本优先认购等方面,未出资股东不能享受相应权利。 总的来说,股东除名是完全剥夺股东资格,使其不再是公司股东;而股东失权主要是限制股东部分权利,股东资格可能仍然保留。两者的适用目的都是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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