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包和分包分别是如何交税的?


在建筑业中,总包和分包的交税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了解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对于增值税,它是建筑业交税的关键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于建筑业总包方来说,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总包项目合同金额是1000万,支付给分包方300万,那么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就是700万。如果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则销项税额为700÷(1 + 9%)×9% 。同时,总包方要关注取得的进项发票,像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都可以用于抵扣。 而分包方则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分包合同金额是300万,同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其销项税额就是300÷(1 + 9%)×9% 。分包方也可以抵扣其购进货物、服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地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一般为2%。例如,某市区的总包方实际缴纳增值税10万,那么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0×7% = 0.7万,教育费附加为10×3% = 0.3万,地方教育附加为10×2% = 0.2万。 企业所得税方面,总包方和分包方都要按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率一般为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