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原《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已被纳入其中)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着明确规定。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确定违约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准则。 我国合同编采用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同时也存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补充。 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就好比你和商家签订了购买商品的合同,商家没按时交货,那不管商家是因为自身管理问题,还是遇到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原因,原则上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要求违约方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 不过,严格责任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合同违约情形。在一些特定的合同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违约方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在保管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表明,对于无偿保管人,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保管物出现问题,也不用承担责任,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此外,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涉及到过错责任的考量。 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准确判断适用哪种归责原则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可以降低守约方的举证难度,只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要求其承担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守约方往往需要证明违约方存在过错。明确归责原则,能帮助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