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的消费税是怎样规定的?


在理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的消费税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的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些都不能算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这里说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范围,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等文件中有明确列举,比如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等。 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时,如果售价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售价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则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缴纳消费税,但可以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不过,准予扣除的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例如,企业委托加工一批已税实木地板,收回后继续加工成高档实木地板销售,在计算高档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实木地板消费税。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不同生产经营方式下的税收负担,避免重复征税,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