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它的一些重要方面。 首先是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就为认定家庭暴力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在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等中非常关键,被家暴方可以依据此要求损害赔偿等。 对于结婚部分,解释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解决了现实中很多未及时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明确了他们婚姻效力的起始时间。 在家庭关系方面,解释第二十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对于确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范围很有帮助。 在离婚部分,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保证了婚姻无效案件处理的效率和权威性。同时,解释还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此外,对于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这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连贯性。总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细化作用,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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