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相关的民法典全文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合同编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首先,关于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建筑工程涉及的金额巨大、履行期限长、涉及事项复杂,书面形式能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比如在一个大型商业建筑项目中,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重要条款。 其次,在合同履行方面。《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例如,当一个住宅小区建设完成后,开发商(发包人)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对房屋的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验收,只有验收合格才能交付给业主使用。 再者,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若在建筑施工中,施工方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致墙体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对于工程价款的支付。《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总之,《民法典》中关于建筑工程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履行、质量保障到价款支付等各个方面,都对建筑工程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