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债务重组的内容有哪些?


重大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重大债务重组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即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欠甲的钱,现在让乙来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债务转移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其次是债务抵销。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比如甲欠乙10万元,乙也欠甲8万元,那么经过抵销,甲只需再还乙2万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再者是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无需再偿还相应的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这体现了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同时也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权利保障。 还有债务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例如,两家企业合并,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会因为主体的合一而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一规定防止了债务混同可能对第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另外是削债。削债也称为“债权打折”,即债权人自愿减少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要求。这通常是在企业面临严重财务困境时,债权人为了避免更大损失而采取的措施。这种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但在实践中是基于双方的协商和意思自治。 最后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非现金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让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例如,债务人用一台设备抵偿债务,那么这台设备需要按照市场上合理的价格来确定其价值。 重大债务重组涉及多种方式和内容,在进行重大债务重组时,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