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包含哪些内容?

我在处理一个经济犯罪相关的案子,听说有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这类案件审理很重要。我想了解下这个纪要具体有啥内容,这些内容对实际的案件审理会起到怎样的作用,能帮我在案子里更好地判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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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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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于2003年11月13日发布,其内容涵盖了多个关键方面,为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指导。以下是对该纪要主要内容的介绍: 1. 关于贪污罪: - 该纪要明确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简单来说,既遂就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分子实际控制了公共财物;未遂则是由于一些原因,犯罪分子没能实际控制财物。比如,张三本想通过虚报账目贪污一笔公款,但在转账过程中被发现,钱没到他手里,这就是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该纪要进一步细化了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2. 关于受贿罪: - 纪要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了解释。这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举个例子,李四是某部门领导,他通过自己的职务影响力,让下属单位为行贿人提供了便利,自己收受贿赂,这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同时,纪要还对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说明,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会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依据的是《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 3. 关于挪用公款罪: - 明确了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问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需要看是否谋取个人利益等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比如,王五挪用公款给朋友的公司使用,并且从中获得了好处,那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纪要对“归个人使用”等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进行了规范。 4.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规定了该罪的证明责任。一般情况下,公诉机关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然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责任说明该差额部分的来源。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是基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5. 关于渎职罪: - 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进行了指导。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纪要对两者的区分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进行了明确,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范,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经济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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