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规定?


在合同纠纷中,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定。 完全赔偿原则是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不仅直接损失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在合理范围内也应得到赔偿。比如,商家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家错过销售旺季而损失的利润,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赔偿。 合理预见原则对赔偿范围进行了限制。根据该原则,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赔偿范围的无限扩大,保护违约方的合理利益。例如,双方签订合同时,正常情况下违约方只能预见到一般的市场损失,如果守约方主张的是因特殊市场情况才会产生的巨额损失,且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那么这部分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减轻损失原则要求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比如,房东发现租客违约不付租金且要提前退租,就应及时寻找新的租客,避免房屋长时间闲置造成更大损失。若房东未采取行动导致损失扩大,扩大的部分不能要求租客赔偿,但房东为找新租客产生的合理费用可让租客承担。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得一定利益时,应将所获利益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例如,商家违约未交付货物,买家从其他渠道低价购买了相同货物,节省了一部分费用,那么在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时,这部分节省的费用应从赔偿额中扣除。 过失相抵原则考虑了双方的过错情况。如果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那么可以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家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导致卖家交货延迟并造成一定损失,此时双方都有过错,赔偿责任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