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我签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现合同无效。我听说这种情况下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合同无效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如何界定的,责任范围有哪些,我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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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缔约过失责任这个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体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上述这些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合同最终无效,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就要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通常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像差旅费、咨询费等,还包括因为相信合同能够成立而放弃的其他交易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在判断责任承担时,要根据具体的过错情况来确定。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双方都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那就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来分担损失。 对于受到损失的一方,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过错而遭受了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然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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