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在探讨合同法中违约金限额规定之前,需先明确,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相关合同问题现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怎样才算“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虽然该解释是针对买卖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合同纠纷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也常参照此标准。也就是说,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例如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违约方已经大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只是部分违约,那么可能不会支持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与违约方故意违约相比,在违约金调整上也会有所不同;还有预期利益,即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守约方可能获得的利益。 总之,违约金的设定既要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对违约行为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又要避免违约金数额过高,给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