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调解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有哪些规定?


在合同法的框架下,调解协议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在涉及调解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问题时,主要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规定。下面就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简单来说,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就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这种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标的、质量、数量等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例如在调解协议中,一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重大误解,从而签订了协议,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在调解协议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急于解决纠纷的心理,迫使对方接受了非常不合理的赔偿条款,使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此外,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并且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就提醒当事人,如果发现自己签订的调解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之,当调解协议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