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


在探讨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可得利益,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如果能够顺利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比如,一家商店和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进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商店将这些货物销售出去能赚取一定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就是可得利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表明,原则上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范围是包括可得利益的。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因合同无法履行而遭受了预期利益的损失,违约方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不过,可得利益的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 首先,可得利益必须是合理的、可预见的。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时,违约方应该能够预见到如果自己违约,会给对方造成这样的预期利益损失。例如,在上述商店和供应商的例子中,如果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商店的销售计划和大致利润空间,那么当供应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就应当赔偿商店的可得利益损失。 其次,主张可得利益赔偿的一方需要对可得利益的存在和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有这部分预期收益,并且能够合理计算出具体的数额。比如,提供以往的销售数据、市场分析报告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范围可能不包括可得利益。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合同解除时不赔偿可得利益,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排除了可得利益的赔偿。另外,如果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可得利益损失部分,违约方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范围通常包括可得利益,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在实际情况中,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违约情况以及证据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能够主张可得利益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