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


在讨论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 首先,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如果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涉及上述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呢?一般来说,这种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村委会的权力是村民赋予的,对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如果村委会擅自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可能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并非绝对。如果合同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合同的签订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并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法院可能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此外,如果事后经过村民大会追认,该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涉及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且未经过该程序,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但如果存在善意相对人、合同已实际履行或事后得到追认等情况,合同的效力可能会有所不同。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村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