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如何定罪量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该罪既遂的定罪与量刑。 首先是定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构成此罪,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发生了安全事故,这里的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二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施了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三是因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了事故抢救,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接着是量刑方面。根据《刑法》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总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不仅会影响事故的及时救援,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还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