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指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告用来对抗原告的侵权指控,证明自己行为合法或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著作权抗辩事由。 首先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十二种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例如,在写一篇学术论文时,引用了他人已发表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种引用在合理范围内就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其次是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比如,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再者是著作权无效。如果能证明著作权本身存在问题,如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或者著作权已经超过保护期限等,也可以作为抗辩事由。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保护是有期限的。对于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他人使用该作品就不构成侵权。 最后是授权使用。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使用作品是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那么也不构成侵权。授权使用可以是书面授权,也可以是口头授权,但书面授权的证明力更强。例如,著作权人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明确允许被告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作品就不构成侵权。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同时,原告也可以针对被告的抗辩事由进行反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