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涉及到多个方面,不同的费用项目有不同的扣除标准。 首先是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这里所说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次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同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 再者是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然后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还有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