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商业险扣除标准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商业险扣除标准需分情况来看。首先,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这里的特殊工种,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比如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除了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里的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一般情况下,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通常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商业保险支出,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所以企业在进行商业险费用扣除时,一定要准确判断其性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