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怎么产生的?
我在和别人的业务往来中,听说过留置权这个词。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我能拥有留置权,想弄明白留置权到底是怎么产生的,是有特定的事件触发,还是有什么条件,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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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留置权产生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强调“合法占有”,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这就是合法占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动产,就不能产生留置权。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而债务人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比如,在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期限结束,寄存人应当支付保管费用,但却未支付,此时保管人就具备了行使留置权的一个条件。 最后,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债权相关的同一法律关系。比如,甲给乙修理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留置乙的汽车,这就是因为修理汽车这个法律关系既产生了修理费的债权,又使甲合法占有了乙的汽车,二者有牵连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留置权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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