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期起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我最近遇到个法律问题,涉及到刑期起算。判决书里有一些关于刑期起算的说法,我不太确定正不正确。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关于刑期起算的说法是对的,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呢?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好确定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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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起算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刑罚,其刑期起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三种自由刑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指的是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而“先行羁押”,是指在判决生效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时间,比如被刑事拘留、逮捕等。 其次,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虽然不存在刑期起算的问题,但涉及到减刑等情况时就会有相关计算。死缓执行期间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后,对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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