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效力的正确顺序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涉及到不同法律文件的适用问题,不太清楚它们之间法律效力的高低顺序。比如遇到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或者法律和行政法规有不一致的地方,不知道该以哪个为准,想了解下法律效力的正确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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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律效力的顺序,其实就是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哪一个的问题。 首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就好比一座大厦的基石,其他法律规范都要以宪法为基础来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这些法律是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再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通常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比如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然后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最后是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提到的各类法律规范。当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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