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期限,正确的说法是什么?
我申请了一项行政许可,一直没收到结果,不太清楚行政许可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行政许可期限有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截止,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期限是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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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行政效率,防止行政机关拖延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要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天内给出结果,要是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最多也只能再延长十天,并且得跟申请人说明为啥要延长。 对于一些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比如多个部门联合审批一个大型项目的行政许可,就适用于这个规定。 此外,如果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过,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比如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可能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这个检验检测的时间就不算在前面说的二十天或者四十五天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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