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行政复议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行政复议期限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之前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但不清楚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听说有相关规定,但不太明白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行政复议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截止,在这个期限内申请和超出期限申请会有什么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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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限是行政复议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它就是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从你知道行政行为对你权益可能产生侵犯的那一天开始算,有六十天的时间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收到决定书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计算这六十天的期限。 不过,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就按照那个特别规定来。例如,有的法律可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九十日。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比如,发生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你没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等地震灾害影响消除后,之前没算完的申请期限接着算。 如果超出了行政复议期限才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你失去了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问题的途径。所以,一定要留意行政复议期限,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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