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当合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首先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如果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其次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向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仓储合同中,如果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如货物损坏、变质、丢失等,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再者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根据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例如,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货物,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继续履行保管义务,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进一步损坏或丢失。 另外还有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之外的其他措施。在仓储合同中,如果货物出现了一些小问题,违约方可以采取如修复、更换、整理等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的损失。例如,保管人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及时进行修补,避免货物受到进一步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