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太清楚。想知道在众多表述中,哪些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说法是正确的,这关系到我纳税计算是否准确,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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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简单来说,是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有所区别。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这里所说的市区,通常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域内设置的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县城一般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则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这里涵盖了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及一些未被纳入市区、县城、镇范围的区域。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留抵退税的情况,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时要把这部分扣除掉。同时,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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