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贪污罪。简单来说,贪污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接下来看看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如前面所说,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只有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可能构成贪污罪。 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是有意识地通过不正当手段去占有公共财物。 犯罪客体,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手段则是指除了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总之,贪污罪是一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了解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