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性格不合离婚,财产该怎么分?
我和配偶因性格不合打算离婚,现在对财产分割有些迷茫。我们有一些共同财产,也各自有一些婚前财产,不知道该怎么去分配这些财产。想了解下具体的分割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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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性格不合离婚时,财产分割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首先,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其次,对于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之前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书面约定,比如约定某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具备法定的形式,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分割财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 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所有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变(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在分割房产时,如果一方抚养子女且生活困难,法院可能会在房产分割上适当倾向于这一方。同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另外,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其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如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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