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递本人不在无法签收,法院会上门吗?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快递本人不在无法签收时,法院是否会上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这意味着,当本人无法签收法院快递时,法院可以通过让同住成年家属等代收的方式完成送达。 那么,法院是否会上门呢?这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例如无法联系到同住成年家属等代收人,或者经过查证受送达人故意躲避签收等情况,法院有可能会采取上门直接送达的方式。因为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能确保受送达人直接收到法律文书,保障其知情权和诉讼权利。 不过,如果法院能够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完成送达,比如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多次尝试后签收也算送达成功)、公告送达等,就不一定会上门。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则是法院通过邮政等快递机构将法律文书寄给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