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为提存机关的提存程序是怎样的?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当法院作为提存机关时,以下详细介绍其提存程序。 首先是提存申请。债务人应向法院提出提存申请,该申请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在申请书中,需要详细说明提存的原因,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同时,要清晰列举提存的标的物,包括其名称、数量、质量等信息。此外,还应提供债务证据,以此证明提存的标的物确实是所负债务的标的物。 法院在收到提存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围绕债务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提存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债务人的提存申请不符合条件,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若法院审查后认为债务人的提存申请符合条件,就会作出提存决定。之后,债务人需要向法院交付提存标的物。对于标的物为货币的情况,债务人可以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交付;对于需要委托有关机关保管的标的物,法院会指令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指定的保管人。 在债务人交付提存标的物后,法院会向债务人出具提存证书。提存证书是提存成立的证明,从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即视为已经履行。同时,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前来领取提存物。一般会在提存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领取提存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总之,法院作为提存机关的提存程序严格且规范,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要求,以保障提存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