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婚对方不来判怎么办?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而另一方在法院判决时不来,这在法律上是有相应规定和处理办法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法律上的送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多种,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如果法院通过合法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就视为被告已经知晓开庭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是可以缺席判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即使对方不来,法院依然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等,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不过,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时,还是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主要依据。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原告来说,在被告不来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收集和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同时,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另外,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的,法院同样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总之,在法院判离婚对方不来的情况下,原告不用过于担心,只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积极提供证据,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