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怎样判定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一种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法院对该罪的判定方式。 首先,要明确该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这里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比如在矿山事故中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等。他们在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其次,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即是否存在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不报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完全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试图隐瞒事故的发生。谎报则是虽然报告了事故,但故意歪曲或隐瞒重要事实,如事故的严重程度、伤亡人数等。例如,明明有多人伤亡,却报告只有轻微损伤。 再者,还需要考虑行为造成的后果。必须是因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从而贻误了事故抢救,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只有同时满足主体、行为以及后果等条件,法院才会判定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于构成此罪的,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