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有事情经过但对方不承认,法院会怎么认定?
我有一段录音,里面记录了事情的完整经过,可对方就是不承认。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看待这段录音呢?会不会因为对方不承认就不采信呢?我该怎么做才能让法院认可这段录音作为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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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一方提供了记录事情经过的录音,但对方不承认时,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该录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也有详细规定。 法院首先会审查录音的合法性。如果录音是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那么该录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在他人住宅内偷偷安装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就可能因侵害他人隐私权而不被法院认可。 其次,法院会考量录音的真实性。会审查录音是否存在剪辑、拼接等伪造、篡改的情况。可以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录音的完整性进行鉴定。如果录音的真实性存疑,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信。 再者,法院会判断录音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录音所反映的内容是否能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果录音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即便录音是真实合法的,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录音经审查,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即便对方不承认,法院也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该录音的证明力。若该录音能够清晰、完整地反映事情经过,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法院很可能会采信该录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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