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迹鉴定无法鉴定时谁承担责任?
我有一份合同涉及纠纷,准备做字迹鉴定,但鉴定机构说无法鉴定。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这种情况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我很担心自己要承担不利后果,想弄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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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当遇到字迹鉴定无法鉴定的情况时,确定责任承担方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首先,我们要了解证明责任这个概念。证明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与字迹相关的主张,比如主张合同上的签字是对方所签,那么该方就有责任提供能证明这一主张的证据。当申请字迹鉴定却无法得出鉴定结果时,提出主张的一方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为他没有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他基于该字迹主张的诉求。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无法进行鉴定,比如另一方故意破坏检材、拒不配合提供比对样本等,那么此时责任就不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做出对故意阻碍鉴定一方不利的认定。 所以,字迹鉴定无法鉴定时责任的承担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判断是哪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鉴定,再结合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由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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