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法施行前约定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的,债权人该如何做?

我在担保法施行前和人签了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限到主债务全部还清才结束。现在主债务人还没还清债务,我作为债权人不太清楚接下来该采取什么行动来保障自己权益,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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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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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担保法施行前约定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保证期限则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担保法施行前,这种约定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的情况较为常见。 虽然担保法是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但对于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需要依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在实践中,对于这种约定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按照这种约定来确定保证期限,可能会使保证人的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这种约定视为约定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对于担保法施行前的保证行为,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这里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债权人发现主债务人未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首先,要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催告等方式,这样可以中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也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为在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催款函、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以证明自己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了权利。如果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总之,担保法施行前约定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的,债权人要及时关注主债务的履行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并注意保存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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