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流程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现在那家公司经营状况很差,感觉要还不上我的钱了。我想通过申请它破产来保障我的权益,但不知道具体该怎么走流程,是要先准备什么材料,还是直接去法院?整个过程有哪些步骤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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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流程:


首先是申请阶段。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里要明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的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在申请时,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这些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当前的偿债能力状况。


接着是法院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指定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然后进入指定管理人阶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就像是破产程序中的“大管家”,负责处理债务人的各项事务,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之后是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再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达意志、参与决策的重要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最后是破产清算与终结阶段。如果债务人最终被宣告破产,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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