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非法集资,连带保证人该如何处理?


当债权人非法集资时,连带保证人的处理方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要明确保证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非法集资中连带保证人责任认定,如果保证人明知是非法集资还提供担保,那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合同效力方面,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基于相关司法实践,对于集资诈骗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个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 若多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担保,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另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债务人不还钱或者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既能找债务人要钱,也能直接找保证人要钱。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