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保证人是否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之前给朋友的借款做了保证人,当时约定了借款利息。现在债权人主动降低了借款利息,我不太清楚自己还需不需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会对我的保证责任有什么影响吗?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在探讨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保证人是否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保证,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借款利息则是债务人使用债权人资金而支付的报酬。 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在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这种变更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所以保证人通常仍需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最初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后来乙主动将利息降低至年利率8%。在这种情况下,丙依然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本金加上年利率8%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保证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如果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了在利息变更等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或者免责情形,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