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行使对第三人事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该采取什么措施?


当债务人不行使对第三人事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代位权的相关内容。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通俗来讲,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去问第三人要钱,但债务人不管,那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这笔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举例来说,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同时丙欠甲8万元也已到期,但甲却不向丙主张债权,导致无法偿还对乙的债务。这时,乙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甲对丙的8万元债权。不过,乙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自己的到期债权为限,如果乙对甲的债权只有5万元,那么乙只能代位行使5万元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法院支持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第三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此外,代位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总之,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在行使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