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是否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


在债务人转让房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债务人故意把自己的财产变少,让债权人的钱更难要回来,债权人就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让这个财产变动的行为不算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结合债务人转让房产的情况,如果债务人是无偿转让房产,比如将房子免费送给别人,而且这种转让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可以依据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例如,债务人除了这处房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把房子无偿转让后就没有能力还钱了,此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有了法律依据。 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比如市场价值100万的房子,债务人以10万的价格卖给别人,并且受让方知道债务人存在债务问题,这种低价转让行为也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可以根据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然而,如果债务人转让房产是合理的交易,比如按照市场价格正常出售,且转让房产后仍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通常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的转让行为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债权人要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是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并且这种转让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债务人转让房产时,债权人有可能对其行使撤销权,但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并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