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你借给别人钱,别人不还,而他又有权利向其他人要钱却不去要,影响到你债权的实现时,你就可以代替他去问那个人要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的。这就好比你借给朋友的钱,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还款期限已经到了。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就是债务人在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一直没有采取行动。例如,你的朋友知道别人欠他钱,却既不打电话催,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积极去追讨自己的债权,你就有可能拿到自己的钱。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代位行使的。 当债权人满足上述条件后,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在行使代位权时,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例如,你朋友欠你10万元,他的债务人欠他15万元,那你最多只能代位追讨10万元。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像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比如,次债务人认为他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存在争议,他也可以向你提出同样的抗辩。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