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以及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员。 首先,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是核查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会议要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比如,查看债权的数额、形成原因等是否合理。二是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称职或者其费用报酬不合理,就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提出申请。三是监督管理人,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工作,债权人会议有权力对其工作进行监督,防止管理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四是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成员的选任和更换。五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对债权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如果继续营业可能增加破产财产,那么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继续营业;反之则可以决定停止营业。六是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这些方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分配,需要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其次,关于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里的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等。不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此外,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有权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虽然他们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没有表决权,但他们的意见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管理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也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总之,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明确其职权和参会人员,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