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按揭房?
我和配偶正在考虑离婚,目前有一套还在还按揭贷款的房子。我们对这套房子在离婚时会怎么判不太清楚,想了解法院在判定这类按揭房归属时会依据什么标准,怎么去衡量和分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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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按揭房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首先,法律规定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于按揭房的判定,分不同情形。如果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以自己个人名义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一般被视为婚前支付首付方的个人财产,不过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一方婚前首付30万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婚后两人共同还贷30万,房子增值到150万。那么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就是(30÷100)×150 = 45万,这45万中一半即22.5万要补偿给另一方。 要是房子是婚后购买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若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来判决。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定。比如,为了保障抚养孩子一方有稳定居住环境,可能会将房子判给这一方。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婚前双方或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还贷,但尚未取得产权证且双方有争议解决不了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宜判处房屋所有权归谁,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哪方居住使用。等取得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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